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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马拉松式治污”当休矣
来源:人民网环保频道     原文发布时间:2006-12-11  发布时间:2006-12-15
  

  据近日《中国环境报》载,被要求必须于“十五”期间完成烟气脱硫治理任务的中石化扬子石化公司,烟气脱硫工程最终因“十五”期间没有开工,再次被列入“十一五”国家重点治理项目,要求今年底前必须开工。但根据江苏省环保厅掌握的情况,目前公司的烟气脱硫工程仍未开工建设。 近日,江苏省环保厅专门向国家环保总局呈报报告,针对扬子石化公司一再拖“十五”治污工程后腿的情况,请求责令扬子石化公司的上级部门——中石化总公司尽快督促烟气脱硫工程开工建设。

 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排污企业一拖再拖造成政府“十五”期间限期治理项目落空的“马拉松式治污工程”。“马拉松式治污”主要有三种情况,一是有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艺已经论证有成熟的技术能够治理,只要资金到位,设施投入到位,立马就能实现达标排放,而此时的企业拖着不办。二是治污工程和配套的治污资金确实需要分期到位,分步实施,而此时企业开了个头,对下一道工序的治理拖着不办,环保部门来督查时,以这样那样的理由搪塞过去,或口头答应继续治理,这样治污工程就成了“胡子工程”。三是本身的生产项目属于落后淘汰的工艺,而企业却采取欺骗的手段,向政府承诺能够治理达标,而一直“带病生产”,治污工程只不过是“画饼充饥”的那块饼而已。

  由此可见,“马拉松式治污”主要责任在于企业自身环境意识不强,对环保法律法规缺乏起码的敬畏,导致项目一拖再拖,影响非常恶劣。比较起一些排污企业习惯的有设施不运转,为了节省费用采取检查不检查“两副面孔”,甚至偷排放等手段非法排放污染来,“马拉松式治污”的危害尤甚。因为隐瞒排污毕竟有设施在,企业只是利用监管漏洞而“见缝插针”,而“马拉松式治污”连设施都不上,直接排放,一般被政府列入区域治理计划、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都是一些严重污染环境的重污染企业,限而不治,不仅影响周围环境和群众生产生活甚至是健康安全,而且使政府的环保指令成为一张废纸,严重损害一级政府的法治权威。

  记得北方几家著名的钢铁企业曾经有过一个承担环保责任的倡议书,有一段话记忆犹新:“有财富没有责任,有资本没有道德,有地位没有良知,不可能成为一种全面而健康的社会力量。 只有把财富与责任相结合,才能为企业带来真正的力量和尊重,才能塑造独具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精神。”治污是排污企业的法律责任,尽管企业可能已经履行了其他法律义务,或者因非法排污被环保部门处罚过,但这都不能免除企业治理污染的法定责任。任何企业不是生存在真空里,都是社会一分子。社会责任是现代企业精神的核心要素,环保属于公共事务,关系着所有人的切身利益,最应该达成社会共识和共赢,是实现社会公平与社会和谐的最好切入点。如果每个企业都象扬子石化公司那样对政府限期治理工程悬而不决,一拖再拖,能够由此着手,那么,企业的社会责任从何谈起?!

  不是企业消灭污染就是污染消灭企业。政府和环保执法部门应该给屡教不改、依旧环保欠帐的企业一个“下马威”,除了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外,要问责到企业、问责到法定代表人,坚决遏制“马拉松式治污”的环境违法行为。